2006年7月1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新装修房屋闹虫害 木材店不诚信赔钱
江一南

  ■维权原因:消费者新装修的房屋出现虫害,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赔偿损失。
  ■维权经过:经鉴定,虫害来自用于装修的白松的表皮,造成实际损失2万余元。
  ■维权结果:两级法院均认为商店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判决商店赔偿实际损失的50%。

    新居闹虫害恼煞主人
  家住江苏常熟市虞山镇某小区的谈某为装修住房于2004年3月8日、7月28日,在常熟市建筑装饰材料市场的一家建筑装饰材料商店分别购买了带有表皮的白松、落叶松等板材及中密度板、纸面板等装修材料,其中带有表皮的白松为3.228立方。
  谈某购买上述材料后即请木匠罗某某对板材进行加工用于装修,木匠在将带有表皮的白松板材加工成吊顶所使用的龙骨时,部分板材的表皮未去掉,部分板材的表皮则未去净。2004年9月上旬,木匠的装修工作完成,9月下旬,漆匠的装修工作完成。
  10月10日,谈某一家搬入新房子居住。到了11月10日,谈某开始发现吊顶、衣橱、门套有被虫侵蚀的现象。全家人乔迁新居的喜悦一下子没了。
  12月14日,谈某向常熟市公证处申请对自家的相关吊顶、衣橱、门套被虫蛀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第二天,常熟市公证处对上述住房的吊顶、衣橱、门套进行了拍照,照片反映谈某的住房确实存在虫蛀现象。

  天牛幼虫来自吊顶龙骨
  此后,谈某就去找建筑装饰材料商店交涉,商店认为是装修的问题,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2005年3月,谈某向常熟市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建筑装饰材料商店赔偿损失3万元。
  案件审理中,谈某于同年3月11日申请对虫的名称及因出虫而导致装饰的财产损失等进行司法鉴定。
  5月9日,常熟市法院召集双方到谈家进行现场取样,当天共取6根吊顶龙骨,发现其中5根龙骨均带有表皮。此后,常熟市法院又到现场取虫样进行送检。
  9月1日,上海昆虫博物馆出具昆虫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送检样品是一种天牛的幼虫,该鉴定报告同时明确天牛隶属于鞘翅目天牛科,是植物的钻蛀性害虫,幼虫钻蛀在植物(木材)的木质部,活动隐蔽,适应性强,不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会造成新的危害。
  9月21日,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对谈家房屋的吊顶、门套等19个小项进行评估鉴定后出具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书,该评估报告的结论为:于评估基准日2005年9月16日所反映的19个装饰小项委估资产评估值为24435.50元。9月22日,该事务所出具说明:估测委估部分项工程中涉及木龙骨及木基材的木材用量约为2.1立方。
  10月12日,常熟市法院对带有表皮的板材用于装修时是否要去表皮向苏州市装修装饰协会进行了咨询,答复为消费者如果购买带表皮的板材请人加工成龙骨,对板材的表皮是否要去掉,国家没有明文规定,但按行业通常做法,应该将表皮去掉,否则就有可能加大出虫的可能性。普通消费者是不具备这一常识的,但木匠应当具备这一常识,应将表皮去掉,否则就容易出虫。

  销售商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常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谈某系一名普通消费者,到建筑装饰材料商店购买板材等用于住房装修,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商店作为经营者,依法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在谈某购买带有表皮的板材时,商店依法应向谈某作出板材可能带虫的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办法。
  当初谈某买板材时,商店是否告知谈某带表皮的板材可能带虫应当去皮,直接影响到谈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商店辩称当初已告知谈某应去皮,但商店对此仅提供了证人李某,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而谈某对此又予以否认,故不能认定商店已告知。商店未履行警示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对谈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谈某作为普通消费者,对带有表皮的白松等板材在装修中必须去皮,否则会加大出虫的可能性不一定知晓,但其聘请的木匠则应当具备这一常识,而木匠在装修时未将带有表皮板材的表皮去掉或去清,故木匠对谈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现谈某放弃要求木匠赔偿的实体权利,对木匠的责任表示可由自己承担,这是谈某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其表示承担50%的责任与应承担责任相当,故应予准许。其余50%的责任应由商店承担。
  商店抗辩称,出虫的木材不能肯定是其所供,“虫害”与其所供应的木材没有因果关系,但对此商店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而谈某对此提供了购货的送货单,送货单上仅记载的白松就达3.228立方,且商店的证人李某也证实谈某添材料全是在该商店添的,从常理分析出虫的木材应是从该商店购买,故对商店的此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谈某家中发现的虫经鉴定为天牛的幼虫,经鉴定后无法明确到种,致具体的防治方法不能确定,只能拆除后重新装修,故谈某提出对发现天牛的部分装修予以重新装修的主张,予以采纳,损失额按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书确定的24435.50元为准,建筑装饰材料商店承担50%为12217.75元。据此,2006年1月20日,常熟市法院作出判决:建筑装饰材料商店赔偿谈某损失12217.75元。

  侵犯知情权经销商赔钱
  建筑装饰材料商店不服,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谈某提供的证据达到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应确认谈某所购板材是由建筑装饰材料商店售出。谈某家所发现的虫具有危害性,虫害与该商店销售的木材具有关联性。谈某要求将发现害虫的同类木材拆除后重新装修,符合现实需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作出说明和警示,并说明正确使用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商店已向谈某履行了告知义务,作为消费者,谈某购买板材时的知情权未得到保障,建筑装饰材料商店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确定的责任比例恰当,判决并无不当。6月18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就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毫无疑问,消费者有权询问、了解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有义务真实地向消费者说明所提供服务或商品的有关情况。
  从商业道德上讲,诚实信用是交易双方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它要求交易者意思表示真实,对与交易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不得作虚假表示,否则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一旦发生争议,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如若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